【基本案情】 某株式会社“NATURE REPUBLIC自然乐园”品牌芦荟胶经长期宣传推广,获得了一系列荣誉,该商品特有的商品包装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原告北京某贸易公司经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害该株式会社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经调查发现,射阳某商务公司、义乌某工具厂销售的,由汕头某贸易公司、汕头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芦荟胶产品使用了与“NATURE REPUBLIC自然乐园”芦荟胶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9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92%”芦荟胶通过持续宣传和销售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产品包装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汕头某贸易公司、汕头某化妆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芦荟胶商品上使用了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商品相近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射阳某商务公司、义乌某工具厂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足以使消费者对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北京某贸易公司产品产生混淆,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北京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30万元。